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九六五號
聲請人勝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0六五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前遵鈞院九十二年裁全字第九一八一號民事裁定,提存新台幣(下同)六十六萬七千元聲請假扣押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惟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其已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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