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0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一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