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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