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第六頁「小規模營業活動
」處記載販賣手工琉璃珠及男裝平均每月營業額分別為「柒萬」、「壹拾捌萬」元,惟又於第七頁「聲請前兩年內收入」處記載「手工琉璃珠販賣,月入25,000」、「菜市場賣男裝,月入30,000」,前後二數額不符,請說明何者為正確,並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當時營業之收支明細簿)。
㈡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藝薪企業社之在職證明及每月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或其他可證明每月薪資之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除與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
大眾商業銀行、荷商荷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家金融機構個別協商之外,是否亦與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個別協商?每月還款金額分別為若干?請提出協議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㈣說明聲請人向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勞工貸款之還款方式,並提出當時申辦之契約及還款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之土地、建築物最新謄本(含他項權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