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悅觀海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