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1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2162號
原   告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林俊白
       劉文豐
被   告  李重毅
       侯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筱涵
                  書記官 林錫欽
                  通 譯  陳敦序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持本票之付款
地在臺北市○○街○○號8樓,有原告所提本票1張影本附卷可
證,為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院自有管
轄權。又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銀公
司)原執有被告李重毅、侯淑華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95年5月16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80,000元,並載明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利率20%計算之本
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嗣僑銀公司持系爭本票聲請取得
本院97年度票字第9541號本票裁定,並將前揭債權於97年12
月1日讓與原告,經原告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自被告李重
毅處取回車號0000-00車輛並拍賣,於扣減拍賣車輛所得金
額10,000元後,被告李重毅、侯淑華迄今共積欠原告147,21
2元。詎被告李重毅、侯淑華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未獲置
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147,212元,及自97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本票之支付;
又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
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被拒絕付款之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票據法
第5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24條準用第52條第1項、
第9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票、本院97年度票字第9541號裁定、確定證明
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8月11日雄院高97司執文字第607
26號債權憑證及臺北信維郵局第133號存證信函、移轉證明
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票字
第9541號卷宗,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
已合法送達被告李重毅、侯淑華,此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即視
為原告與僑銀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再者,起訴狀繕本及本
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李重毅
,被告李重毅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80
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故應認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受讓僑銀公司對被告之票據債權。從而,原
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47,212元,及自
97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林錫欽
法官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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