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43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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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北簡字第3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胡秋花 原名: 廖胡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4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金融卡融資借據暨約定書第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12月5日簽立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300,000元,約定自上開借款日起至90年12月5日止循環動
用,借款利息則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10.28%採機動利率計
付,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
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2年5月21日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
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金融卡融資借據暨約定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
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鄭佾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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