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8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泰舜 等間請求召開都市計劃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8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局專用信箱,不因逾期未領遭郵局退回而影響郵務人員投入信箱時所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遭退回之信封上所載到達日期、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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