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謝玉蘭 被告 徐錫勤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即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詠惠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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