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拾貳萬元,並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逃匿,自應命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