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七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慧珊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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