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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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青來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