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告乙○○
丁○○甲○○法定代理人戊○○右原告與被告丙○○、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乙○○、丁○○、甲○○各別之訴,各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叁佰萬元、叁佰零貳萬貳仟零捌拾元,折合銀元各為壹佰萬零玖仟柒佰零柒元、壹佰萬元、壹佰萬零柒仟叁佰陸拾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玖拾捌元、壹萬元、壹萬零柒拾肆元,各折合新臺幣叁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叁萬元、叁萬零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