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七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戊○○
己○○相對人力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丁○○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叁佰肆拾捌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十四萬四千六百四十五元由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六十八元聲請人原繳納一千
零二十元,嗣經退郵五百五十二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用四十五元由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三千六百二十五元由聲請人繳納。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由聲請人繳納。
合計十四萬八千九百八十七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俐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