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八七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萬零九百六十三元由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三十元聲請人原繳納三
百四十元,嗣經退郵一百十元。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由聲請人繳納。
合計三萬一千二百九十五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俐妙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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