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七八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吳熾松 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補繳不足擔保維持率質押股票之差額,乃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但因相對人住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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