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213號上訴人 阮信榮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 律師被上訴人 阮信仲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洪堯讚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