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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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4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哲暟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9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哲暟(下稱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933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具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略以:不服原審判決由後補云云,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惟原審法院僅於107年8月15日以中院 麟刑光 107訴1933字第1080002945號函而非屬裁定形式之方式,通知被告補提理由書,被告迄今雖未補正,然該通知補正方式既非合於法定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仍應裁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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