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13號上訴人 阮信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信仲 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3號返還動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33,750元(依上訴人於第一審所陳報之美金匯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