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88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81,414元(按起訴時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1:32.067元及澳幣兌換新台幣匯率1:29.57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扣除已繳裁判費48,619元外,尚應補繳792元。
二、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丙○○及被告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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