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提供其對於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97年2月4日之金錢消費借貸,債務清償日期為97年5月3日、利息按年利率年息百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按每月每萬元貳佰元計付,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97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並簽立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仲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