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5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原名 吳圳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12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提供其對於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2月23日起至88年6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85年12月23日起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6,000,000元,約定87年6月30日清償,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並陸續借款,至96年3月31日止,尚欠本金及利息13,475,831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款明細影本等件為證。
三、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主張,陳述意見略以:當借款達6,000,000元時,即將相對人宜蘭名下之建地抵押設定給聲請人,而代書未完全照每坪70,000元作設定。至96年3月31日止相對人被 七茂 會計所載之還款金額就達5,772,344元,只需再還款8,000,000元,就可結清所有借款,甚至多設定一筆3,000,000元土地給聲請人等語。按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經核,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業據提出繳款明細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仲達┌──────────────────────────────────────────────────────────────┐│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5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礁溪鄉│玉田││1013-6│建│││55│全部│││││││││││││││├─┼───┼────┼────┼────┼───────┼─┼────────┼──┼──────┼──────┼─────┤│2│宜蘭縣│礁溪鄉│玉田││1013-8│建│││228│全部│││││││││││││││├─┼───┼────┼────┼────┼───────┼─┼────────┼──┼──────┼──────┼─────┤│3│宜蘭縣│礁溪鄉│玉田││1021-4│建│││52│全部│││││││││││││││├─┼───┼────┼────┼────┼───────┼─┼────────┼──┼──────┼──────┼─────┤│4│宜蘭縣│礁溪鄉│玉田││1022-4│建│││66│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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