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6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630號原告甲○○
乙○○丙○○ 鄭一賢 原名丁○○戊○○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至量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台財訴字第0960028579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97年6月24日上午9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心弘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