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記載被告即訴外人 陳全根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並提出訴外人陳全根之繼承系統表、有記事之全體繼承人現行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及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