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目前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9年9月27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99041171號函核准假釋,爰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1日以98年度易字第8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7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6月、6月、9月、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乙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最後裁判法院。嗣受刑人於98年9月30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9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29日,復因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日數14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記載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記載為99年11月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03號函所檢附之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乙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及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