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因搶奪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搶奪│搶奪│竊盗│├───────────┼───────────┼───────────┼────────────┤│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09.02、98.09.04│98.09.04│98.09.0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7956、8001│98年度偵字第7956、8001│98年度偵字第7956、8001│││、8506、8507號│、8506、8507號│、8506、850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789號│98年度訴字第1789號│98年度訴字第17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1.05│98.11.05│98.11.0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98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判決確定日期│99.01.04│99.01.04│99.01.04│├───┴───────┼───────────┼───────────┼────────────┤││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9年度執他字第146號│99年度執他字第146號│99年度執他字第146號│││(已發指揮書)│(已發指揮書)│(已發指揮書)│└───────────┴───────────┴───────────┴────────────┘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8.09.05│98.09.0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242號│98年度偵字第8843號││├───┬───────┼───────────┼───────────┼────────────┤││法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0號│98年度訴字第18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2.02│98.11.0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0號│99年度上訴字第32號│││├───────┼───────────┼───────────┼────────────┤││判決確定日期│99.02.22│99.02.12││├───┴───────┼───────────┼───────────┼────────────┤││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1487號│99年度執字第1558號││││(已發指揮書)│(已發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