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奐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