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小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字第214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吟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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