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11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陳信華
被   告  王孟君王虹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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