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71號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89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子女即被告乙○○之住所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號1樓,業據原告 陳明 在卷,依上開規定,應專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