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9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
經依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4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53、2529號、95年度毒偵字第485、501、594、
6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悛悔,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95年6月間某日起迄95年7月6日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止,在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2樓住處及某醫院,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5年7月6日下午5時55分許,為警在臺北縣汐止市○○路○○○巷4之1號騎樓查獲,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甲○○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96年2月22日死亡,此有國泰綜合醫院
汐止分院死亡證明書、本院自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下載之查詢資料在卷可佐。被告既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朱瑞娟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