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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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2,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500元,尚不足新臺幣5,7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