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七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瑞菁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三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華南銀行忠興分行台灣銀行營業部(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壹萬元│BA八0四八六八│││││)│││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