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竣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原告與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