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74號
原   告  張綉綉
被   告  張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雖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在新北市○○區
○○路○○○號7樓,惟本院將民國106年1月24日調解通知
書送達該址後,經郵務機構以「現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足見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不詳,復經本院於106年2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3日寄存
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此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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