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交附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易通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德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周炳全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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