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伍拾貳元(含壹萬參仟玖佰參拾肆元及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兩筆),及其中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含壹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及伍仟陸佰陸拾貳元兩筆本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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