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龍照興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151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15日上午11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觀音山
國際山莊住戶規約、管理費計算及坪數換算方式表、郵局存
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