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補字第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向被告甲○○請求不當得利之數額,俾
核定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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