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隨請求所載(詳附件)。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查本件訴訟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業據本院以97年度雄
補字第1416號事件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是其訴顯無勝訴之望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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