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243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庚○○債務人己○○債務人丁○○債務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逾期欠繳本息部份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逾期欠繳本息部份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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