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26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竹簡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264號、第526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五所示背書欄上偽造之「 鄧世源 」署押共肆枚、印文共拾捌枚、偽造之「 劉春熨 」印文共貳拾壹枚、偽造之「 顏瑞益 」署押共貳枚、印文壹枚、偽造之「 許滿足 」印文壹枚、偽造之「鄧世源」、「劉春熨」、「顏瑞益」、「許滿足」印章各壹顆,均沒收之。
甲○○共同連續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五所示背書欄上偽造之「鄧世源」署押共肆枚、印文共拾捌枚、偽造之「劉春熨」印文共貳拾壹枚、偽造之「顏瑞益」署押共貳枚、印文壹枚、偽造之「許滿足」印文壹枚、偽造之「鄧世源」、「劉春熨」、「顏瑞益」、「許滿足」印章各壹顆,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為 昇宏起 重有限公司(下稱昇宏起重公司)負責人,甲○○為乙○○之配偶,其2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未徵得劉春熨、鄧世源、許滿足、顏瑞益之明示、默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先由乙○○於民國90年、91年間,在新竹縣竹北市某印章店內,委託不知情之不詳人士代刻劉春熨、鄧世源、許滿足、顏瑞益之印章,而以此方式偽造「劉春熨」、「鄧世源」、「許滿足」、「顏瑞益」之印章各1顆後,供作持支票向丙○○借款時在支票背書欄內蓋印背書,而取信丙○○之用。並自95年2月間起至同年6月間止,由乙○○或甲○○先行連續簽發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5所示之由昇宏起重公司或乙○○擔任發票人之支票共25紙,並於該期間內分別在新竹縣竹北市○○里○○路○○○巷○○號住處或新竹縣 竹東 長春路3段66號丙○○住處,連續於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
25所示之支票背書欄內,蓋用前開偽刻之「劉春熨」、「鄧世源」、「許滿足」、「顏瑞益」4人之印章或偽造「顏瑞益」、「鄧世源」2人之署押,而偽造其等在上開支票背面為背書行為後,即由乙○○或甲○○交付予丙○○而行使之,使丙○○陷於錯誤,誤認劉春熨、鄧世源、許滿足、顏瑞益4人有在上開支票背面背書,擔保昇宏起重公司及乙○○之債務,而足生損害於劉春熨、鄧世源、許滿足、顏瑞益及丙○○等人之權益。而乙○○與甲○○為進一步取信於丙○○及加強前揭借款之擔保,明知廠牌為「KATO」,型號分別為「NK-450B-B」、「K602-III」之起重機2台業經出售,竟持上開起重機之進口報單彩色影印本冒充進口報單正本,使丙○○誤認上開起重機仍為昇宏起重公司所有,而陷於錯誤,因此分次交付詳如附表所示支票共25紙之面額,即合計共新臺幣(下同)769萬7,600元之款項予乙○○及甲○○。嗣支票屆期後,丙○○經提示後均遭拒絕付款,而分別向顏瑞益、劉春熨、鄧世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票款,經顏瑞益、劉春熨、鄧世源均表示其未在支票後面背書,丙○○再轉向起重機協會求證,竟發現上開系爭起重機均已轉賣更名,始知受騙,而悉上情。
三、詳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背書欄上偽造之「鄧世源」署押共4枚、印文共18枚、偽造之「劉春熨」印文共21枚、偽造之「顏瑞益」署押共2枚、印文1枚、偽造之「許滿足」印文1枚、偽造之「鄧世源」、「劉春熨」、「顏瑞益」、「許滿足」印章各1顆,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謝國聖
審判長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支票號碼│票載發票日│付款人│面額(新臺│發票人│背書欄上偽造││││││幣)││之印文或署押│├──┼─────┼─────┼────┼─────┼───┼──────┤│1│AS0000000│95年4月12│臺灣中小│17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企業銀行││重有限│「劉春熨」印│││││竹北分行││公司│文│├──┼─────┼─────┼────┼─────┼───┼──────┤│2│AA0000000│95年4月18│臺灣銀行│24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竹北分行││重有限│「劉春熨」印│││││││公司│文│├──┼─────┼─────┼────┼─────┼───┼──────┤│3│SC0000000│95年4月24│華南商業│26萬元│乙○○│「鄧世源」、││││日│銀行竹東│││「劉春熨」印│││││分行│││文│├──┼─────┼─────┼────┼─────┼───┼──────┤│4│AS0000000│95年4月30│臺灣中小│48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企業銀行││重有限│「劉春熨」印│││││竹北分行││公司│文│├──┼─────┼─────┼────┼─────┼───┼──────┤│5│KLA0000000│95年4月30│上海商業│26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儲蓄銀行││重有限│「劉春熨」印│││││基隆分行││公司│文│├──┼─────┼─────┼────┼─────┼───┼──────┤│6│SC0000000│95年5月9日│華南商業│36萬元│乙○○│「鄧世源」、│││││銀行竹東│││「劉春熨」印│││││分行│││文│├──┼─────┼─────┼────┼─────┼───┼──────┤│7│SC0000000│95年5月10│華南商業│48萬元│乙○○│「鄧世源」、││││日│銀行竹東│││「劉春熨」印│││││分行│││文│├──┼─────┼─────┼────┼─────┼───┼──────┤│8│SC0000000│95年5月10│華南商業│24萬元│乙○○│「鄧世源」、││││日│銀行竹東│││「劉春熨」印│││││分行│││文│├──┼─────┼─────┼────┼─────┼───┼──────┤│9│AS0000000│95年5月16│臺灣中小│24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企業銀行││重有限│「劉春熨」印│││││竹北分行││公司│文│├──┼─────┼─────┼────┼─────┼───┼──────┤│10│SC0000000│95年5月17│華南商業│24萬元│乙○○│「鄧世源」、││││日│銀行竹東│││「劉春熨」印│││││分行│││文│├──┼─────┼─────┼────┼─────┼───┼──────┤│11│AA0000000│95年5月19│臺灣銀行│24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竹北分行││重有限│「劉春熨」印│││││││公司│文│├──┼─────┼─────┼────┼─────┼───┼──────┤│12│SC0000000│95年5月29│華南商業│24萬元│乙○○│「鄧世源」、││││日│銀行竹東│││「劉春熨」印│││││分行│││文│├──┼─────┼─────┼────┼─────┼───┼──────┤│13│SC0000000│95年6月6日│華南商業│2萬8,800元│乙○○│「顏瑞益」署│││││銀行竹東│││押│││││分行││││├──┼─────┼─────┼────┼─────┼───┼──────┤│14│AA0000000│95年6月10│臺灣銀行│48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竹北分行││重有限│「劉春熨」印│││││││公司│文│├──┼─────┼─────┼────┼─────┼───┼──────┤│15│AA0000000│95年6月12│臺灣銀行│24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竹北分行││重有限│「劉春熨」印│││││││公司│文│├──┼─────┼─────┼────┼─────┼───┼──────┤│16│SC0000000│95年6月12│華南商業│18萬元│乙○○│「鄧世源」、││││日│銀行竹東│││「劉春熨」印│││││分行│││文│├──┼─────┼─────┼────┼─────┼───┼──────┤│17│AA0000000│95年6月18│臺灣銀行│17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竹北分行││重有限│「劉春熨」印│││││││公司│文│├──┼─────┼─────┼────┼─────┼───┼──────┤│18│AS0000000│95年6月22│臺灣中小│24萬元│昇宏起│「鄧世源」、││││日│企業銀行││重有限│「劉春熨」印│││││竹北分行││公司│文│├──┼─────┼─────┼────┼─────┼───┼──────┤│19│CI0000000│95年6月28│彰化商業│48萬元│乙○○│「鄧世源」、││││日│銀行竹東│││「劉春熨」印│││││分行│││文│├──┼─────┼─────┼────┼─────┼───┼──────┤│20│CI0000000│95年7月1日│彰化商業│48萬元│乙○○│「鄧世源」署│││││銀行竹東│││押、「許滿足│││││分行│││」印文│├──┼─────┼─────┼────┼─────┼───┼──────┤│21│CI0000000│95年7月2日│彰化商業│48萬元│乙○○│「鄧世源」署│││││銀行竹東│││押、「劉春熨│││││分行│││」印文│├──┼─────┼─────┼────┼─────┼───┼──────┤│22│CI0000000│95年7月5日│彰化商業│48萬元│乙○○│「鄧世源」署│││││銀行竹東│││押、「劉春熨│││││分行│││」印文│├──┼─────┼─────┼────┼─────┼───┼──────┤│23│CI0000000│95年7月6日│彰化商業│48萬元│乙○○│「鄧世源」署│││││銀行竹東│││押、「劉春熨│││││分行│││」印文│├──┼─────┼─────┼────┼─────┼───┼──────┤│24│SC0000000│95年8月6日│華南商業│2萬8,800元│乙○○│「顏瑞益」署│││││銀行竹東│││押│├──┼─────┼─────┼────┼─────┼───┼──────┤│25│SC0000000│95年9月6日│華南商業│48萬元│乙○○│「顏瑞益」印│││││銀行竹東│││文│││││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