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廷彰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105號),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王延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廷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關於「王延彰」之記載,顯係「王廷彰」之誤寫,復不影響
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梁靖瑜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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