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金冠物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玉佳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附民被告 方麗香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八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陳述詳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豔
法官林臻嫺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