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油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綜桓
5巷175弄28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榮達 等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具上訴聲明狀僅表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惟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若對被上訴人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被上訴人亦為全部不服而為上訴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若僅就敗訴部分表示(本院判決新麗登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全部上訴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就上訴人不服之程度自行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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