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盛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范盛欽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4月30日健保北字第1090055713號函、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各1份」;另附表第3欄之「時間」補充更正為「申報時間」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刑法第215條雖於民國10
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惟僅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為新臺幣後予以明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為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後,據以向健保署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8年10月28日止,多次向健保署申報不實之電磁紀錄,即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行為,以及利用上揭方式以申請醫療費用之詐欺取財犯行,均自始基於同一犯罪決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惟行為仍有部分合致,且其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觸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載之病患,其實際診療內容非屬健保給付範圍,竟為獲取不法利益,登載不實之病歷、就醫紀錄明細表,並持該就醫紀錄明細表之電磁紀錄向健保署行使,詐領醫療費用,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者,得不宣告,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健保署業已追扣本案附件附表所示之不當申請醫療費用,有該署109年3月9日健保查字第1090044215號、109年8月13日健保北字第1090060862號函、109年9月23日健保北字第1091090918號函在卷可稽。考量上開不實申報醫療費用既已經健保署自新海耳鼻喉科診所應領之醫療費用中扣除完畢,是被害人即健保署因本案所受損害業已獲得填補,如再予宣告沒收,自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余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萬5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0525號被告范盛欽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1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盛欽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1樓「新海耳鼻喉科診所」(醫事服務機構代碼:0000000000)之醫師,以為病患施行耳鼻喉之醫療行為並填載診療紀錄為其業務,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員,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業務,依約在辦理全民健保之醫療業務時,應依實際診療情形,據實向健保署申領醫療費用。詎范盛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前往上述診所僅係領取藥品、抽血或看抽血檢驗報告,該等病患並未因任何疾病就診,故不得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卻在其業務上製成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表上,虛偽製作如附表所示記載不實項目及疾病之電磁紀錄檔案,復透過電腦連線方式,將該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至健保署,向健保署申報費用,致健保署陷於錯誤,因而依約給付如附表所示虛報之點數共4,673點之費用,足以生損害於投保大眾之權益及健保署醫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健保署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盛欽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病患共6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或健保署訪談時之陳述相符,並有健保署109年3月9日健保查字第1090044215號函及函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案件查處表、如附表所示病患共6人之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及訪問紀錄、108年12月20日被告切結書、健保署109年1月17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A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可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係以一申報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業已繳回健保署,有上述健保署109年3月9日函文、同年8月13日健保北字第1090060862號函、同年9月23日健保北字第1091090918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請無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檢察官余佳恩附表:
┌──┬────┬──────┬────┬──────┬──────┐│編號│病患姓名│時間│病患至診│被告虛偽申報│虛報點數│││││所從事之│病患經診斷之││││││行為│疾病及治療││├──┼────┼──────┼────┼──────┼──────┤│1│ 謝佩君 │108年4月29│領取高血│急性鼻竇炎│門診醫療費用││││日│壓連續處││555點│││││方箋藥品│││││├──────┼────┼──────┼──────┤│││108年5月25│抽血│急性鼻竇炎;│藥費100點、││││日││項目代碼│診療費120點││││││54019C耳鼻│及門診藥事服││││││喉局部治療│務費33點,共│││││││253點│││├──────┼────┼──────┼──────┤│││108年5月27│看抽血檢│急性鼻竇炎;│藥費100點、││││日│驗報告│項目代碼│診療費120點││││││54019C耳鼻│及門診藥事服││││││喉局部治療│務費33點,共│││││││253點│││├──────┼────┼──────┼──────┤│││108年10月28│領取高血│急性鼻竇炎;│門診醫療費用││││日│壓連續處│項目代碼│561點│││││方箋藥品│54019C耳鼻│││││││喉局部治療││├──┼────┼──────┼────┼──────┼──────┤│2│ 林子鈞 │108年9月12│領取異位│急性鼻竇炎;│藥費100點及││││日│性皮膚炎│項目代碼│診療費120點│││││藥膏│54019C耳鼻│,共220點││││││喉局部治療││├──┼────┼──────┼────┼──────┼──────┤│3│ 徐明真 │108年4月1日│領取高血│急性鼻竇炎;│門診醫療費用│││││壓連續處│項目代碼│555點│││││方箋藥品│54019C耳鼻│││││││喉局部治療││││├──────┼────┼──────┼──────┤│││108年6月13│看抽血檢│急性鼻竇炎;│藥費100點、││││日│驗報告│項目代碼│診療費120點││││││54019C耳鼻│及門診藥事服││││││喉局部治療│務費33點,共│││││││253點│├──┼────┼──────┼────┼──────┼──────┤│4│ 林國瑋 │108年8月27│領取高血│急性鼻竇炎;│門診醫療費用││││日│壓連續處│項目代碼│555點│││││方箋藥品│54019C耳鼻│││││││喉局部治療││├──┼────┼──────┼────┼──────┼──────┤│5│ 彭玉明 │108年8月21│抽血│急性鼻竇炎;│藥費100點、││││日││項目代碼│診療費120點││││││54019C耳鼻│及門診藥事服││││││喉局部治療│務費33點,共│││││││253點│││├──────┼────┼──────┼──────┤│││108年8月23│看抽血檢│急性鼻竇炎;│藥費100點、││││日│驗報告│項目代碼│診療費120點││││││54019C耳鼻│及門診藥事服││││││喉局部治療│務費33點,共│││││││253點│││├──────┼────┼──────┼──────┤│││108年9月28│領取高血│急性鼻竇炎、│門診醫療費用││││日│壓連續處│急性胃炎未伴│561點│││││方箋藥品│有出血││├──┼────┼──────┼────┼──────┼──────┤│6│ 林靜誼 │108年4月24│領取高血│急性鼻咽炎(│門診醫療費用││││日│壓連續處│感冒)、急性│401點│││││方箋藥品│胃炎未伴有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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