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由於受款人部分僅記載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原本票之記載,固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