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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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031號聲請人 李丞毅 (即 李陳阿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由於股票名稱為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