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醫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抗告人 林燦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 宋希聖 (已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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