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呂紹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毓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9,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韋伶